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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0039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243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青山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6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397号


当事人: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44512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永兴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吴青山

2022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永兴中路17号的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现场送达:(1)《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114076),报告显示,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妆典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批号:2020070601,有效日期:2023.07.05,规格:80ml/盒”,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产品“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2、混合比例:1:1。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为不合格。(2)《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1A13343),报告显示,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19122004,有效日期:2022/12/19,规格:90ml/盒”,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产品“1、混合比例:1:1。2、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为不合格。(3)《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1A13327),报告显示,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妆典染发膏(绿蓝色),生产批号:2021070301,有效日期:2024/07/02,规格:80ml/盒”,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产品“1、混合比例:1:1。2、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为不合格。(4)《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114078),报告显示,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Z181212041,规格:90ml/盒”,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产品“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2、混合比例:1:1。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为不合格。(5)《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114077),报告显示,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妆典染发膏(金红色),生产批号:Z181212044,规格:80ml/盒”,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产品“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2、混合比例:1:1。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为不合格。(6)《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2CIH0047),报告显示,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20200601,规格:80ml/盒”,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产品“1、抽样编号BYHZDJHC20210009。2、标签标示与官网查询批件一致,检出标签和官网查询批件未批示的染发剂:间苯二酚。3、抄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负责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表示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仓库、留样室、办公室进行检查,未发现该产品的留样,经询问该负责人,检验报告中抽检同批次6款产品{[“妆典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批号:2020070601,规格:80ml/盒]、[“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19122004,规格:90ml/盒]、[“妆典染发膏(绿蓝色),生产批号:2021070301,规格:80ml/盒]、[“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Z181212041,规格:90ml/盒]、[“妆典染发膏(金红色),生产批号:Z181212044,规格:80ml/盒]、[“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20200601,规格:80ml/盒”]}已全部对外销售,无法召回,留样品已提供给我局抽样检测。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产品的生产指令单、称料/配料过程记录、成品检验记录、入仓单、销售单等资料。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化妆品,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3月23日,该公司负责人郭某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主要阐述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生产、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生产时间等。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6日接到订单并生产了“妆典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批号:2020070601,有效日期:2023.07.05,规格:80ml/盒”共600盒,其中6盒用于留样后于2021年11月19日被抽检检测,其余594盒于2020年12月28日出库销售(单价2.4元/盒),获得销售收入1425.6元,总货值1440元。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9日接到订单并生产了“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19122004,有效日期:2022/12/19,规格:90ml/盒”共503盒,其中3盒用于留样后于2021年10月29日被抽检检测,其余500盒于2019年12月27日出库销售(单价2.4元/盒),获得销售收入1200元,总货值1207.2元。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9日接到订单并生产了“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Z181212041,规格:90ml/盒”共365盒,其中6盒用于留样后于2021年11月19日被抽检检测,其余359盒于2019年12月27日出库销售(单价2.4元/盒),获得销售收入861.6元,总货值876元。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9日接到订单并生产了“妆典染发膏(金红色),生产批号:Z181212044,规格:80ml/盒”共365盒,其中6盒用于留样后于2021年11月19日被抽检检测,其余359盒于2019年12月27日出库销售(单价2.4元/盒),获得销售收入861.6元,总货值876元。
当事人于2020年5月31日接到订单并生产了“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20200601,规格:80ml/盒”共365盒,其中6盒用于留样后于2021年11月29日被抽检检测,其余359盒于2020年6月12日出库销售(单价2.4元/盒),获得销售收入861.6元,总货值876元。
上述产品共计销售收入5210.4元,违法所得为5210.4元,总货值5275.2元。
当事人于2021年7月3日接到订单并生产了“妆典染发膏(绿蓝色),生产批号:2021070301,有效日期:2024/07/02,规格:80ml/盒”共3750盒,其中6盒用于留样后于2021年10月29日被抽检检测,其余3744盒于2021年7月18日出库销售(单价1.8元/盒),获得销售收入6739.2元,违法所得为6739.2元,总货值6750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有一定时间,经销商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数量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对检验报告结果认可的情况说明》,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生产指令单、称料/配料过程记录、成品检验记录、入仓单、销售单、《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114076)、《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1A13343)、《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1A13327)、《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114078)、《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114077)、《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2CIH0047)、《无偿提供抽样检测样品的情况说明》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情况。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附录,证明当事人的资质。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资质。
2022年6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因当事人曾于2021年9月10日因同一性质行为被我局查处{穗云市监处字〔202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选择从重处罚;又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名为{[“妆典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批号:2020070601,规格:80ml/盒]、[“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19122004,规格:90ml/盒]、[“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Z181212041,规格:90ml/盒]、[“妆典染发膏(金红色),生产批号:Z181212044,规格:80ml/盒]、[“妆典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20200601,规格:80ml/盒”]}的5款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行,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210.4元;二、对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款21100.8元。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名为[“妆典染发膏(绿蓝色),生产批号:2021070301,规格:80ml/盒]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739.2元;二、对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款85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949.6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6100.8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18050.4元。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6月21日

罚没 11.81

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3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44512R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吴青山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2月0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0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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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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