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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0035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6018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万致富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6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357号


当事人: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93661798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第四经济社鸡嘴堆自编366号
法定代表人:万致富

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2022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114262,产品名称:丹缇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日期:2021/11/17,检验报告显示:“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2、混合比例:1:1;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苯二酚”,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判定为不合格,负责人在现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其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2022年5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一份化妆品复检不合格报告:《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B20220729),报告显示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丹缇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2021/11/17)”的产品中检测出含有间苯二酚”,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1月17日生产过上述产品,产品有标示“染发”等描述,宣称具备染发功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是染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相关单据。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接到订单生产了“丹缇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日期:2021/11/17)化妆品120盒。其中,2021年11月18日抽走6盒,销售单价2.6元,共收取费用15.6元,6盒用于留样,2盒用于自检,剩余106盒于2021年11月29日全部售出,销售单价2.6元,销售收入为275.6元,该批次产品销售收入共291.2元,总货值312元,违法所得291.2元。
以上数据有当事人的生产报表、成品检验报告、入仓单、销售单的复印件予以证明。
当事人收到复检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因时间较久,客户通过零售方式售出,均已销售完毕,现已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附录、成品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生产报表、成品检验报告、入仓单、销售单、《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114262)、《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申请单》、《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B20220729)等资料,证明当事人未按注册产品配方生产化妆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名为“丹缇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日期:2021/11/17)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91.2元;
二、对生产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罚款9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90291.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6月14日

罚没 9.03

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5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第四经济社鸡嘴堆自编366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第四经济社鸡嘴堆自编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93661798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万致富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19年05月1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05月1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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