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处罚〔2024〕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立菲化妆品(广东)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5321MA53QDCP7W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汉杰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4〕2号
经查明,1.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257),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4日。2.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起组织生产的"康之本KANGZHIBEN去屑清洗发浸膏"(批号:LF221020A1、包装规格:200ml/瓶)和2023年8月21日起组织生产的"康之本KANGZHIBEN去屑清洗发浸膏"(批号:LF230821A1、包装规格:200ml/瓶)经法定检验机构云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均为2,4-二氯苯甲醇"。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视为认同检验结果。3.当事人①于2022年10月20起组织日生产的"康之本KANGZHIBEN去屑清洗发浸膏"(批号:LF221020A1)的批量为2570瓶,已出厂销售2560瓶(其中160瓶为赠品),销售价5.5元/瓶,货值金额14135元,经销商已支付货款13200元。该批次产品除出厂检验消耗5瓶、执法抽样检验消耗3瓶外,其余10瓶(含主动召回的8瓶)已被我局依法扣押。②于2023年8月21日起组织生产的"康之本KANGZHIBEN去屑清洗发浸膏"(批号:LF230821A1)的批量为4630瓶,已出厂销售4620瓶(其中636瓶为赠品),销售价5.5元/瓶,货值金额25465元,经销商尚未支付货款。该批次产品除出厂检验消耗5瓶,执法抽样检验消耗3瓶外,其余1442瓶(含主动召回的1440瓶)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2批次"康之本KANGZHIBEN去屑清洗发浸膏"产品生产总量共7200瓶,货值金额共计39600元,违法所得共计13200元,被我局依法扣押的数量共1452瓶。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没收违法所得13200元;2.没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康之本KANGZHIBEN去屑清洗发浸膏"1452瓶(200ml/瓶);3.罚款200000元。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30日
罚没 21.32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