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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4〕2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9GGCD8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启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4〕25号


(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562瓶康妆烫发液(批号:2022/10/03);2、罚款15000元。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30.5元;2、没收生妆多效美白祛斑霜(批号YT23050801)6盒,KINGVENUS头发精华液(批号YT23070301)16盒、Ficcde睫毛精华液(批号YT22050201)9盒;3、罚款50000元。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元。综上所述,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康妆烫发液(批号:2022/10/03)562瓶、生妆多效美白祛斑霜(批号YT23050801)6盒,KINGVENUS头发精华液(批号YT23070301)16盒、Ficcde睫毛精华液(批号YT22050201)9盒及违法所得6330.5元;3、罚款240000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562瓶康妆烫发液(批号:2022/10/03);2、罚款15000元。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30.5元;2、没收生妆多效美白祛斑霜(批号YT23050801)6盒,KINGVENUS头发精华液(批号YT23070301)16盒、Ficcde睫毛精华液(批号YT22050201)9盒;3、罚款50000元。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康妆烫发液(批号:2022/10/03)562瓶、生妆多效美白祛斑霜(批号YT23050801)6盒,KINGVENUS头发精华液(批号YT23070301)16盒、Ficcde睫毛精华液(批号YT22050201)9盒及违法所得6330.5元;3、罚款24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2日

罚没 24.63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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