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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4〕8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梦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D5MCW3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璐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4〕87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金额较小,并已及时终止违法行为,销售的化妆品未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并处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36元,2.罚款2000元。罚没共计3236元。当否,呈领导审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我局收到广东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编号:******************4128253),反映广州梦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售卖的化妆品广告用词不当,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经查,该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的化妆品“美容院塑型减肥去重套餐”未进行国产化妆品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广州梦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于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美容院塑型减肥去重套餐”,上述涉案化妆品是从生产商广州汇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48元/盒,购进数量103盒,销售价格60元/盒,货值金额6180元,违法所得1236元。本局于2024年1月18日向当事人广州梦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4〕8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梦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并已及时终止违法行为,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期间未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并作出以下处罚:1.收违法所得1236元,2.罚款2000元。罚没共计3236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9日

罚没 3236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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