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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34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家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5201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邹芝镜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41号


当事人:广州市家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4601116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七社工业区双和二路30号

我局接到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生产“诗晴雅香水百合沐浴露”82瓶,2瓶用于自检,留样及库存72瓶;于2022年8月28日生产“诗晴雅法国花香沐浴露”82瓶,2瓶用于自检,留样及库存72瓶;于2022年3月21日生产“诗晴雅梦幻海马沐浴露”82瓶,5瓶用于自检,留样及库存65瓶;于2023年4月24日生产“诗晴雅橄榄滋养沐浴露”82瓶,2瓶用于自检,留样及库存72瓶。截止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销售“诗晴雅香水百合沐浴露”8瓶,于2022年9月10日销售“诗晴雅法国花香沐浴露”8瓶、于2022年4月5日销售“诗晴雅梦幻海马沐浴露”8瓶,于2023年5月7日销售“诗晴雅橄榄滋养沐浴露”8瓶。上述4款化妆品销售价格均为9.3元/瓶。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沐浴露的货值为3050.4元,违法所得29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明;委托书;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留样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
当事人的生产的涉案4款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诗晴雅香水百合沐浴露”(标示净含量:2L,批号JP22022001A,有效期至2025.2.19)72瓶、“诗晴雅法国花香沐浴露”(标示净含量:2L,批号JP22082801A,有效期至2026.08.27)72瓶、“诗晴雅梦幻海马沐浴露”(标示净含量:2L,批号JP23042401A,有效期至2025.03.20)65瓶、“诗晴雅橄榄滋养沐浴露”(标示净含量:2L,批号JP23042401A,有效期至2025.04.23)72瓶;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97.6元;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297.6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0日

罚没 1.03

广州市家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家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3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七社工业区双和二路30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七社工业区双和二路30号A栋(二、三、四、五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4601116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邹芝镜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5月2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5月1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家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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