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4〕16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美天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397419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祖勇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169号
经查,广州美天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5日,在广州市花都区龙海西路17号之一804,生产化妆品多肽冻干蝴蝶形眼膜450盒,该产品为已包装完成的成品,正面标识有“补水淡化细纹,祛除眼袋,消除黑眼圈”,当事人以2.0元/盒的价格销售多肽冻干蝴蝶形眼膜50盒,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生产多肽冻干面膜(3g*4个)2702套,该产品为已包装完成的成品,正面标识有“锁水保湿,弹嫩光滑,细腻肤质”,当事人以1.99元/套的价格销售多肽冻干面膜(3g*4个)102套,货值金额为5376.98元,违法所得为202.98元。其余未销售的多肽冻干蝴蝶形眼膜400盒,多肽冻干面膜(3g*4个)2600套,被本局扣押。据此,广州美天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货值金额为6276.98元,违法所得为302.98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杯盒封口机1台、可调速匀浆机1台、灌装机1台,化妆品生产原料甘油5kg、黄原胶0.5kg、甘草酸二钾0.5kg、羟苯甲酯0.5kg、树脂0.5kg,多肽冻干蝴蝶形眼膜400盒,多肽冻干面膜(3g*4个)2600套,多肽冻干面膜空包装盒20个,多肽冻干面膜标签10000个;
2.没收违法所得302.98元;
3.罚款5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1302.98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5日
罚没 5.1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