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17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5934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清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5月1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173号
当事人: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4822405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法定代表人:李清海
2022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来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的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一份(报告书编号:2022CIH0010),检出结论为“怡美姿染发膏(黑色)”(批号:F1121A01)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检出标签和批件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检查,在当事人留样间发现名称为“怡美姿染发膏(黑色)”(批号:F1121A01)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抽检不合格的“怡美姿染发膏(黑色)”(批号:F1121A01)是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示“染发”等描述,宣称具备染发功效,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是染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现场调取了上述产品的生产指令单、产品出入库记录和相关单据。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对不合格化妆品的留样进行了不合格品销毁,并联系客户,向客户发出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书。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4日灌装生产“怡美姿染发膏(黑色)”(批号:F1121A01)3237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留样,6盒被抽检,销售了3223盒,销售价为1.9元/盒,无召回产品。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6123.7元,总货值为615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检查情况。
2.生产指令单、产品出入库记录和相关单据,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事实。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123.7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共计:56123.7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5月10日
罚没 5.61万 元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79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248224057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清海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1月2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5月17日 |
状态 | 吊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4〕2011号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92),限制从业及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08日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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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