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2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4902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冉丛英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24号
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2日起,当事人共生产了10224瓶“GINBI吟美凡士林润肤霜”。当事人已收取加工费2000元,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4313.6元,违法所得为2000元。当事人生产的“GINBI吟美凡士林润肤霜”外包装标签未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即当事人生产的“GINBI吟美凡士林润肤霜”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另外当事人生产的“GINBI吟美凡士林润肤霜”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
我局于2024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GINBI吟美凡士林润肤霜”220瓶;
三、罚款50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三、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GINBI吟美凡士林润肤霜”220瓶;
四、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52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9日
罚没 5.2万 元
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30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陈路927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陈路927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56560170R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冉丛英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8月3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3月0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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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