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造梦师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3140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唐加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0号
当事人:广州造梦师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555208Q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95号12楼1216房
法定代表人:唐加伟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3日从广州兰皙化妆品有限公司处购进“迷色粉丝冰爽防晒隔离乳SPF50+ PA+++”(批号:ZMS0115-02)1190盒。上述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20220113。上述化妆品为广州造梦师化妆品有限公司包销,外包装上标注有“总经销:广州造梦师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应对上述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上述批次化妆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HZ2023CJ0150),显示不合格。其中项目“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和“水杨酸乙基己酯”按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判定为不符合规定。
上述批次化妆品后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WB20233840),显示不合格。其中项目“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和“水杨酸乙基己酯”按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国妆特字20220113)判定为不符合规定。
截至2023年6月8日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化妆品1190盒全部销售,销售单价3.5元,销售金额4165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4165元,违法所得为4165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165元;
二、罚款11000元。
(罚没款共15165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9日
罚没 1.52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