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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3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佐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1683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海彬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5号


当事人:广州市佐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4CJ0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629号泰信广场312-315房
法定代表人:马海彬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7日从广州俏倩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O.TWO.O SELECT COVER-UP”300支,购进单价为2.5元,购进金额为750元。上述产品均是以覆盖的方法施用于脸部皮肤发挥保护作用的日用化工产品,属普通化妆品。上述普通化妆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国妆网备出字(粤)2022009567,属出口备案,且为全英文包装,无中文标识,不得在国内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通过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店铺向国内用户零售上述普通化妆品,属销售未备案的、未使用中文标明产品信息的普通化妆品。截至2023年5月9日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通过网络零售上述普通化妆品272支,销售金额是1432.43元。现场检查未发现剩余28支,当事人自述员工自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我局将该部分商品视同已销售。综上,按销售均价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300支未备案的、未使用中文标明产品信息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579.89元,货值金额为1579.89元。
当事人经营普通化妆品同时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等两个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按照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579.89元;
二、罚款11000元。
(罚没款共12579.89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或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9日

罚没 1.26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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