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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3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412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金小芹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0号


当事人: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小芹
根据检验报告线索,我局发现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于2023年6月27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C202300367),样品名称: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注册人:广州伊琪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66号通告复检1,GB/T 35954-2018 《化妆品中10 种美白祛斑剂的测定》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2023年7月6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23年8月16日,根据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复检报告(NO:2023A10330)检验结果显示,烟酰胺、3-0-乙基抗坏血酸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GB/T 35954-2018《化妆品中10种美白祛斑剂的测定》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2022年12月22日当事人接到广州伊琪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当事人共计生产“北芙美白祛斑精华液”(批号:P2022123106)806盒,留样4盒,2盒用于成品检验,剩余800盒已全部销售,原材料由当事人采购,包装物由经销商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上述化妆品受委托生产价格为1元/盒,包材价格为0.6元/盒。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800元,货值为1289.6元。
用于上述化妆品生产灌装的包材及原料已使用完毕,因此未对包材及原料进行扣押。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从轻级别。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二、罚款60000元;
合计罚没款608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7日

罚没 6.08

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24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七合作社彭城一街1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七合作社彭城一街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104683XY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金小芹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3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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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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