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欧春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578207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鹏程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1号
2023年10月13日,我局依法对广州欧春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3年3月12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销售“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2000支,该批产品的货值为7000元,违法所得为7000元。该产品检出的成分也与许可配方成分不一致,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二、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产品时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进货相关单据和销售相关单据、《检验报告》(NO:HZ2023CJ0846)、召回资料和说明等。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并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当事人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三、罚款73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7日
罚没 8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