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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2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协和生物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56588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鄢超华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27号


当事人:协和生物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6LGN4P
住 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黄园路35号205房
法定代表人:鄢超华

2023年8月1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起,在其开设的在其京东商城“熊教授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名称为“熊教授协和生物灵芝首乌养发精华乳白头发自然滋养发黑发草本植物黑发乳 3支黑色精华乳+2瓶精华液”的商品宣传页面发布含有“拯救白发,自然转黑”等字样的宣传内容;另在其开设的天猫商城“熊教授协和黑发养发企业店”销售的名称为“协和生物熊教授灵芝首乌苦参草本养发精华乳液白发治根转黑发神器”的商品宣传页面发布含有“白发自然转黑”等字样的宣传内容。
上述广告内容,经调查核实,均无证据证实,并与实际情况不符,是虚构的、误导消费者或者无法验证的信息。
当事人发布的内容属于利用自媒体形式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的行为,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二、消除影响;三、罚款200000元。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提出以下意见:一是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积极整改;二是违法广告发布时间较短,期间经营额较少;三是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承担罚款,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希望我局减轻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我局对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当事人存在经营困难,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所列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通过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二、消除影响;
三、罚款12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7日

罚款 12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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