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0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桦日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5896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志萍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01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桦日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928890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红旗路88号101厂
法定代表人:周志萍
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检查并出示投诉单所附“威派思净柔卸妆湿巾”产品照片,当事人称上述产品是根据客户打样要求生产,提供产品备案凭证,备案日期2023年4月11日,当事人称其确在取得备案前销售过上述名称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威派思净柔卸妆湿巾”5提,我局依法实施扣押。因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日生产“威派思净柔卸妆湿巾”共20提,其中2提用于产品检测,10提用于产品备案,5提用于产品留样。当事人未制作生产批记录。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2023年3月25日、2023年4月9日各销售一提,单价7.2元/提,销售总额21.6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完成“威派思净柔卸妆湿巾”备案后自行更换剩余产品包装,标识编号改为粤G妆网备字2023110343。当事人对售出的3提产品进行退款,退款总额21.6元。综上,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和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涉事产品货值144元,违法所得0元。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两个违法行为具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并案处理并对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行为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生产产品数量少,货值低,且及时主动对产品进行备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并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威派思净柔卸妆湿巾”5提;
三、罚款13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罚款 1.3万 元
广州市白桦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白桦日用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08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红旗路88号101厂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红旗路88号1栋101室1栋201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299288905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周志萍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肤水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2月1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2月1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白桦日用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