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0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06500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孔繁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00号
当事人:广州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5179069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南方粤龙路57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孔繁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5日到广州市白云区南方粤龙路57号301房的广州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查,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30104HG0248),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天然茶皂除菌皂液”(规格:850ml;生产日期:2022.08.19)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总活性物不符合QB/T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公司负责人黎广洁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予以签收,现场未发现涉检批次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天然茶皂除菌皂液”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9日生产了“天然茶皂除菌皂液”(规格:850ml;生产日期:2022.08.19)共61瓶,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一瓶“天然茶皂除菌皂液”送广东华轻质量检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提供《检验报告》。2023年1月10日将上述60瓶“天然茶皂除菌皂液”以每瓶7元的价格销售给念亲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共计销售金额420元。
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函》召回涉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截止到2023年10月24日召回涉案产品为零。
当事人生产“天然茶皂除菌皂液”共61瓶,货值金额合计427元,实际销售涉案产品60瓶,销售货款合计420元,除去成本348元外,利润72元,故违法所得合计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发货单、产品召回公告、产品召回情况报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天然茶皂除菌皂液”,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不予、减轻、从重、从轻等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法采用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天然茶皂除菌皂液”,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天然茶皂除菌皂液”冒充合格“天然茶皂除菌皂液”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2元;
二、罚款854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罚没 926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