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荟妍丽(广州)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605015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凤英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4号
当事人:荟妍丽(广州)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BX3Q1K4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32号2栋301之3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英
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发现荟妍丽(广州)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4月当事人从广东凯鑫医药生物有限公司购进“荟妍丽芦荟芍药海藻面膜”(批号:KX230315E01,限用日期:20260314,规格:净含量:18gX16袋)100盒。当事人能够提供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检验报告及产品的备案信息、购进单据、销售单据、《召回通告》、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等材料。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其他的销售记录,现场无库存。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荟妍丽芦荟芍药海藻面膜”(批号:KX230315E01,限用日期:20260314,规格:净含量:18gX16袋)100盒,违法经营额2980元,涉案货值2980元,违法所得2980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80元;
二、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7日
罚没 1.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