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薇赛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8021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毛祖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5号
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市薇赛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有工人正在生产名称为“樱桃多肽修复发膜”、“赫钻毛麟片蛋白丝滑乳”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的物品予以扣押。
另,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上述报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祖军签收,经该公司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产品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许可范围于2023年9月1日组织生产了“樱桃多肽修复发膜”产品9500包,每包成本价格为0.2元,货值金额为1900元。生产了“赫钻毛麟片蛋白丝滑乳”产品10850包,每包成本价格为0.2元,货值金额为2170元。以上货值金额合计4070元。因上述产品还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生产了“赫钻魅惑水润亮泽护发膜”共364瓶,货值金额共2111.2元。于2023年4月17日销售出库360瓶,获得销售收入2088元。另有4瓶存放留样室做留样备用,但已被公司员工不慎丢失。2023年9月1日当事人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函,截止到2023年10月12日,客户反映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在成品仓里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另,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赫钻魅惑水润亮泽护发膜”化妆品,未按要求执行产品留样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88元;
二、罚款105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12588元。
当事人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樱桃多肽修复发膜”产品9500包;没收“赫钻毛麟片蛋白丝滑乳”产品10850包;没收“樱桃多肽修复发膜”包材共2卷,没收“赫钻毛麟片蛋白丝滑乳”包材1卷,没收半成品料体2桶,没收灌装一体机2台。
二、罚款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7日
罚没 6.26万 元
广州市薇赛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薇赛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17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106国道边自编82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106国道边自编828号2号楼(一层、二层)、3号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31510902E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毛祖军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19年11月2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8月2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薇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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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