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鸿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2275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文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3号
当事人:广州鸿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12267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集安街69号514房;
法定代表人:李文;
身份证号码:360311********3554。
《检验报告》显示:傲雪(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澳芙雪人参草本祛痘膏”(包装规格:30g,批号:21L08002)经抽样检验,水杨酸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核实,上述批次化妆品为广州鸿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傲雪(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了“澳芙雪人参草本祛痘膏”4978盒,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对外销售“澳芙雪人参草本祛痘膏”,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由于当事人是通过阿里巴巴平台销售该产品,销售对象都是网购的消费者,且时间较为久远,无法进行召回,当事人未成功召回涉案批次产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澳芙雪人参草本祛痘膏”的货值金额共计33850.4元,实际销售所得共计33836.8元,违法所得共计33836.8元。
以上事实均有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澳芙雪人参草本祛痘膏”(包装规格:30g,批号:21L08002)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3836.8元,并处罚款10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35836.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7日
罚没 13.58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