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106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世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41916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立圣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1066号
当事人:广州世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40135722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17号自编之二A91房
法定代表人:周立圣
身份证号码:****
2023年8月3日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相关线索的函(经营环节):抽检报告显示广州世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法蒂姿小颗粒玫瑰籽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经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报告书编号:2023CKH0655)。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17号自编之二A91房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KH0655),经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未发现被抽样化妆品“法蒂姿小颗粒玫瑰籽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当事人确认被抽样化妆品为其经营的产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4月18日,广州世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佛山****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化妆品“法蒂姿小颗粒玫瑰籽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瓶,进货单价为**元/瓶,总计进货金额***元。产品在**“世双化妆品专营店”上以每组*瓶装或每组**瓶装捆绑销售牟利。
依据平台销售单据统计,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7日,以销售价***装不等的售价销售,共销售***瓶,全部营业收入***元,总货值金额***元,该批次已无库存。
上述批次面膜,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监督抽检(面膜类专项)”项目抽检,结果显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规范检验,‘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化妆品。
当事人经销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营业收入***元属于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检验报告》(No:2023CKH0655)等关联资料,证明本案的来源;
2、2023年8月7日我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明本案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证照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
4、当事人2023年9月25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销化妆品的事实及具体情况;
5、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佛山市***妆品有限公司送货单》、《供销合同》、《收款收据》、《销售单截图》等复印件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索证索票、进销存制度等情况。
本局已于2023年11月*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执七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销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本案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综合考虑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产品售出后,没有收到不良社会后果的反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53.61元;
2、罚款10100元。
两项合共罚没11253.6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4日
罚没 1.1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