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107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季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600022409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立敏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1079号
当事人:广州市季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1859429B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祥圃街31号之二510房
法定代表人:周立敏
2023年8月2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相关线索的函(经营环节)关于广州市季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法蒂姿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经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报告书编号:2023CKH0599);2023年8月10日接国家局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关于广州市季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法蒂姿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经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报告书编号:2023A08323)。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到广州市季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祥圃街31号之二301房现场检查,未见当事人在住所办公,也未发现被抽样化妆品,物业管理方核实当事人已搬离上述地址办公。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表示经营场所已变更到广州市天河区祥圃街31号之二510房。2023年8月7日当事人主动前来我局提交相关资料,当事人确认被监督抽检的“法蒂姿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是其公司经营的,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报告书编号:2023CKH0599)送达给当事人,现场制作并发出了《现场检查笔录》。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4日到广州市季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祥圃街31号之二510房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化妆品,当事人确认被监督抽检的“法蒂姿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是其公司经营的,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报告书编号:2023A08323)送达给当事人,现场制作并发出了《现场检查笔录》。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对2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CKH0599、2023A08323)中的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前来我局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佛山市诗曼诺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56瓶“法蒂姿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以店铺名称为“京东法蒂姿美妆旗舰店”经营化妆品,以每组3瓶装、每组2瓶装、每组1瓶装“法蒂姿小颗粒海藻面膜”进行捆绑销售,该批次已无库存。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化妆品。
涉案化妆品的总货值金额1655.80元[算式:标价78元/组(3瓶装)×1组+标价59.50元/组(2瓶装)×23组+标价29.9元/组(1瓶装)×7组=1655.80元]。依据平台销售单据统计,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6月9日,以销售价67.15元/3瓶装~50.57元/2瓶装不等(具体售价见销售截图)的售价销售,共销售56瓶,涉案化妆品的全部营业收入1466.37元(销售台账计算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KH0599、2023A08323)、《现场笔录》,证明本案的来源和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的相应措施。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企业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来源、销售情况、购进记录、违法所得以及货值金额以及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化妆品等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11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执七5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和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从轻处罚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66.37元;
2.罚款10100元;
罚没款合计11566.37元。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4日
罚没 1.16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