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31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0294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轩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4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318号
当事人: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6876508938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轩
2020年12月22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0】1065号)及《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0A08276),依据《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0A08276)显示,2020年07月13日在当事人抽检的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产品外包装标识 生产企业: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9173;卫生许可证:GD.FDA(2000)卫妆准字29-XK-1904号;国妆特字:G20091290;生产批号:WZN20200705H;限期使用日期:2022.07.04;规格:520ml/瓶/盒。)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生产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上述批次的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砒唑啉酮、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苯基甲基砒唑啉酮超出最大允许浓度。
2021年0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达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现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1〕002号)(附件:《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0A08276)),经当事人负责人确认,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0A08276)中对应名称批次的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产品,对上述报告中监督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予以签收。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及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上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0A08276)中对应名称批次的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成品及留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述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化妆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记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7月05日生产了上述批次的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成品1102盒,其中1096盒入库成品仓,6盒作为产品批次留样存于留样室,成品仓中的1096盒上述批次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已于2020年08月22日以单价人民币3.2元/盒销售给武汉市江汉区丽芬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留样室内的6盒成品留样作为抽检样品被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封存送检了,目前上述批次的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已经无库存。
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507.2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2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0】1065号);3.《《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0A08276);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1〕002号);5.现场笔录(2021年01月14日);6.询问笔录(2021年03月03日);7.《产品召回通知书》、武汉市江汉区丽芬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的回函;8.现场照片(4张)。
我局于2021年04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1〕189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适用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当事人于2020年07月06日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维珍妮染发膏(自然黑)被我局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于《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
综合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7.2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35000元罚款;
三、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4028.8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536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
同时,当事人生产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整改生产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化妆品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4月09日
罚没 5.25万 元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8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A栋,B栋一、二层,C栋一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876508938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亮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粉单元(散粉类、浴盐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8月2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5月2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