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32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红地球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6055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郑汉松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4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322号
当事人:广州市红地球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5500913D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下村新科东路A幢
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8日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下村新科东路A幢的当事人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租用的仓库中发现存放有瓶体包装上印有“‘Aurelan’MAKEUP REMOVER”的化妆品,其标签上均为英文标识,外包装箱上标示“MADE IN AUSTRALIA”,瓶体标示规格为500ml/瓶,有效期为13/02/2022。经现场了解,上述化妆品为当事人购买并存放在该仓库内的卸妆水。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以每瓶8.50元的价格采购了1032瓶“‘Aurelan’MAKEUP REMOVER”卸妆水,并于2020年12月28日以每瓶12.00元的价格销售了48瓶上述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供货方的合法资质材料和产品的进口批文或海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以及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材料等,无法证实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存在销售无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经核实,当事人购进上述无合法来源的“‘Aurelan’MAKEUP REMOVER”卸妆水化妆品的数量为1032瓶,其对外销售的价格为12.00元/瓶,已销售48瓶,我局依法认定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货值为12384.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违法产品的违法所得为576.00元。
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送货单及现场图片等。
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十三)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重或从轻处罚等情节,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经裁量予以一般处罚。
我局已于2021年4月2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1]176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一、 没收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Aurelan’MAKEUP REMOVER”(500ml/瓶)化妆品984瓶(详见《没收财物清单》);
二、 没收违法所得576.00元;
三、 罚款49536.00元。
罚没款共计:501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行为。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4月09日
罚没 5.01万 元
广州市红地球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红地球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44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下村新科东路A幢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下村新科东路A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95500913D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郑汉松 |
生产许可项目 | 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5月1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7月3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红地球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