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字[2021]17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北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47467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熊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4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字[2021]179号
当事人当事人:广州市北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578041634B
住所/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祥圃街1号祥圃商务大厦509房
法定代表人:杨熊
2020年8月11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业路5号的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贝诗黛儿草本祛痘精华霜(批号F280117、生产日期2018/01/16、包装规格25g/支/盒,以下称“涉案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中西咪替丁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局2019年第48号通告)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4日将《检验报告》(编号:No:2020A09582)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2月9日及2021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确认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确认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至此,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涉案产品是当事人委托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委托生产数量为5005支,生产厂家留样5支,当事人实际购进5000支,购进单价为***元;其中拍照使用4支,运输中途损坏10支,于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在“小红书”平台销售了****支,销售金额为2383.66元,库存****支(已于2020年8月15日根据生产厂家的召回通知退回生产厂家)。综上,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为2383.66元,即违法所得为2383.66元。
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发生于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0A09582);
2、2020年11月4日《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市监责字〔2020〕执四062号);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信息、产品委托生产合同书复印件;
4、《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5、当事人提供的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成品送货单(NO:20180121-01)复印件、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6、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产品召回通知书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7、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2月9日及2021年3月15日《询问笔录》;
8、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
9、祥圃商务大厦管理处开出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509房,因物业装修后将原来的509房门牌换成505房门牌。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383.66元;
二、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9534.64元。
罚没款合计11918.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020-38748355;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4月07日
罚没 1.19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