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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68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092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绍顺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6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683号


当事人: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08329135K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街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
法定代表人:叶绍顺

2021年04月07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1】174号)及《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0A07332、HZ2020A07592。),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0A07332)显示,2020年04月21日在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普元支尊尚健康美容店抽检的海露染发膏(栗棕色)(产品外包装标识 规格:90g/盒,批号:HL1912220601,限期使用日期:2022/12/21,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批件配方与标签标识一致,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1#对苯二胺、4#间氨基苯酚、8#间苯二酚。按川药监发【2020】59号文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为问题样品。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0A07592)显示,2020年04月09日在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雅涛美发店(顺城街分店)抽检的海露染发膏(咖啡色)(产品外包装标识 规格:90ml/支,批号:HL1912180603,限期使用日期:2022/12/17,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批件配方与标签标识一致,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3#甲苯-2,5胺硫酸盐、4#间氨基苯酚、12#2-甲基间苯二酚。按川药监发【2020】59号文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为问题样品。
2021年0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达当事人现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1〕008号)(附件:《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0A07332、HZ2020A07592。)),当事人经理程蔡刚确认,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0A07332、HZ2020A07592。)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对上述报告中监督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予以签收。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生产车间、留样室、仓库、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上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0A07332、HZ2020A07592。)中对应名称批次的海露染发膏(栗棕色)(产品外包装标识 规格:90g/盒,批号:HL1912220601,限期使用日期:2022/12/21,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留样6盒、海露染发膏(咖啡色)(产品外包装标识 规格:90ml/支,批号:HL1912180603,限期使用日期:2022/12/17,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留样6支。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的海露染发膏(栗棕色)、海露染发膏(咖啡色)化妆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资料。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3日生产了海露染发膏(栗棕色)(产品外包装标识 规格:90g/盒,批号:HL1912220601,限期使用日期:2022/12/21,国妆特字G20120721,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成品759盒,其中3盒用于成品检测使用完毕,6盒作为产品批次留样存于留样室,剩余的750盒上述批次海露染发膏(栗棕色)入库成品仓后已于2019年12月25日以单价人民币1.68元/盒销售给四川省广棱县元支尊尚健康美容店,目前上述批次的海露染发膏(栗棕色)已经无库存。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9日生产了海露染发膏(咖啡色)(产品外包装标识 规格:90ml/支,批号:HL1912180603,限期使用日期:2022/12/17,国妆特字G20121436,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成品1009盒,其中3盒用于成品检测使用完毕,6盒作为产品批次留样存于留样室,剩余的1000盒上述批次海露染发膏(咖啡色)入库成品仓后已于2019年12月25日以单价人民币1.68元/盒销售给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雅涛美发店,目前上述批次的海露染发膏(咖啡色)已经无库存。
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生产上述批次海露染发膏(栗棕色)、海露染发膏(咖啡色)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940.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970.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2.《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1】174号);3.《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0A07332、HZ2020A07592。);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1〕008号);5.现场笔录(2021年04月28日);6.询问笔录(2021年05月12日);7.生产记录、销售记录;8.《产品召回函》、《情况回复》;9.《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1】163号);10.现场照片(6张)。
我局于2021年06月16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1〕452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02月20日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海露染发膏(亚麻色))被我局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1】163号)),适用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于《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综合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40.00元;
二、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生产的化妆品(海露染发膏(栗棕色)(产品外包装标识 规格:90g/盒,批号:HL1912220601,限期使用日期:2022/12/21,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6盒、海露染发膏(咖啡色)(产品外包装标识 规格:90ml/支,批号:HL1912180603,限期使用日期:2022/12/17,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6支);
三、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42000.00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494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22日

罚没 4.49

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9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08329135K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叶绍顺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8月0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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