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71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6233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惠党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6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713号
当事人: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3450430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
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17917)显示, 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瀛染发膏(闷青色)”(商标:MengQian?(图形商标)、生产批号:202009100409、规格:100mL(净含量)),经检验,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2,6-二氨基吡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02月23日对当事人现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涉及的产品为其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留样间、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二楼留样室发现外包装标示生产商: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518、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2020.09.11、生产批号:202009100409、国妆特字G20192118的“嘉瀛染发膏(闷青色)”的产品留样2支。当事人未按照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生产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09月11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闷青色)”(商标:MengQian?(图形商标)、生产批号:202009100409、规格:100mL(净含量))共1930支,其中2支用于自检,2支用于留样,其余1926盒,当事人在2020年09月13日以2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销售总额为3852元,违法所为3852元,合计货值金额为38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17917),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 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 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5.当事人销售记录、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当事人处理与案件有关事宜。
我局于2021年06月21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生产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没有从轻从重情节,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生产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批号为202009100409的“嘉瀛染发膏(闷青色)”2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3852元;
三、罚款35000元。
(共计罚没款为388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生产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28日
罚没 3.89万 元
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51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93450430H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惠党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09月1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5年09月0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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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