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58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纤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2964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文奇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6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580号
当事人:广州市纤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687669017P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白海面2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文奇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娇伶专业美颜祛斑二件套”产品标签标注有“蕴含丰富的燕窝精华”,而产品成分表中未标示任何燕窝精华成分,且生产批记录的配料过程记录中也显示不含任何燕窝精华成分。我局认定“娇伶专业美颜祛斑二件套”产品标签标注的“蕴含丰富的燕窝精华”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起生产 “娇伶专业美颜祛斑二件套”,共生产了两个批次,分别为批号QYE031901和批号QYE040301两个批次,共计生产了681盒。其中批号QYE031901有1盒作为留样,剩下的680盒全部销售给客户,销售单价9.8元/盒,总销售金额为6664元,即违法所得为6664元,货值为6673.8元。此外,当事人在我局指出该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后,立即整改,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产品召回,且销毁了剩下的1盒不合格留样,并提供了不合格品记录,我局不再对1盒留样没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3、“娇伶专业美颜祛斑二件套”的生产批记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4、“娇伶专业美颜祛斑二件套”的不合格品记录;证明当事人已自行对不合格留样进行销毁处理。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1〕395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经综合考虑,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适用一般处罚进行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6664,
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2666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09日
罚没 2.67万 元
广州市纤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纤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39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白海面2号工业区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白海面2号工业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87669017P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文奇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1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7月1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纤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