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90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4858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波 |
违法行为类型 | 综合违法行为、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8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901号
当事人: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87612515R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村陈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波
2021年0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村陈太路188号的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7612515R)、《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112)备查。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生产车间、留样室、仓库、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库内放置有“ZXY”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产品外包装标注 净含量:30g×5片,生产企业: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00,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542,批号:20210313C,限期使用日期:2024.03.12。)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对成品仓库内上述批次的“ZXY”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化妆品予以查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的“ZXY”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3月14日生产了“ZXY”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产品外包装标注 净含量:30g×5片,生产企业: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00,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542,批号:20210313C,限期使用日期:2024.03.12。)500盒,其中3盒用于成品自检,3盒作为成品留样,剩下394盒入库成品仓,并于2021年03月20日对外销售100盒,销售价为人民币2.5元/盒,现有库存394盒成品及3盒留样。
上述批次的“ZXY”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冒用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900)及厂名(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瑚琏一路26号第二、三、五层),冒用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542),为假冒伪劣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ZXY”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产品外包装标注 净含量:30g×5片,生产企业: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00,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542,批号:20210313C,限期使用日期:2024.03.12。))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2021年06月24日);3.询问笔录(2021年07月05日);4.《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542);5.生产记录、销售记录;6.现场照片(6张)。
我局于2021年0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字〔2021〕28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鉴于当事人持有合法证照,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也用于生产其它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决定对非专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及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假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文号的行为和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属于同一行为,依据择一重处罚原则,因此决定适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且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商品及违法所得已进行没收,不进行重复没收。
综合上,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化妆品(“ZXY”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产品外包装标注 净含量:30g×5片,生产企业: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00,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542,批号:20210313C,限期使用日期:2024.03.12。)397盒);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
四、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罚款;
五、对当事人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2500元罚款(货值金额人民币1250元的2倍计);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275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8月04日
罚没 10.28万 元
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11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永兴村陈太路109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永兴村陈太路10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587612515R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周波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8月3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0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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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