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8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00051383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龚辉辉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0月1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89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0721347299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秧坎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龚辉辉
2021年06月0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稽查专函【2021】396号)及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关于依法调查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有关问题的函》(药监妆函【2021】118号)),2021年04月26日至27日,国家局组织对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实施飞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按照备案配方生产化妆品等违法情况。
2021年0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秧坎二路3号的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查。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生产车间、留样室、仓库、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关于依法调查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有关问题的函》(药监妆函【2021】118号)附件《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报告》(任务编号:HFX210007)中所述的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批号:A20D13J01) 化妆品成品或留样,据当事人负责人龚辉辉所述,当事人因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被我局立案查处,上述批次的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批号:A20D13J01)已被我局没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的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批号:A20D13J01)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批次生产记录、生产领料单(记录编号:FQ/QR/JS-008)、配料制作记录单(记录编号:FQ/QR/JS-012)及对应企业物料合规性评价一览表(记录编号:FQ/QR/JS-008)等相关资料。
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室内随机抽取了和风雨深润保湿美白乳霜(国妆特字G20200294,生产批号:A21G22J02。)、泊紫汀兰男士海洋劲爽醒肤水(生产批号:A21D17B01)、布兰朵净柔脱毛膏(国妆特字G20180843,生产批号:A21E05C01。)、伊斯兰顿美颈霜(生产批号:A21D10B01)、SCHNAPHIL施奈芙乳糖酸精华液(生产批号:A21D20C02)、HRICH璀璨塑颜紧致眼霜(生产批号:A21D17D01)共计6个批次的化妆品产品留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6个批次化妆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批次生产记录、生产领料单、配料制作记录单及对应企业物料合规性评价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原料仓库内调取了丹皮酚(批号:191110)的物料存卡,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原料的购进记录、使用该原料的所有产品的批生产记录、该原料的领料记录等相关资料。此外,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原料仓库内随机抽取了VC乙基醚(批号:200015)、杰马BP(批号:20201103)、香精(批号:101843812)共计3个批次的化工原料,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3个批次的化工原料的物料存卡、入库记录、出库使用记录等相关资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4月16日使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标注成分之外的原料编码为C021的原料“丙烯酸钠/丙烯酰2甲基牛磺酸钠共聚物、异十六烷、聚山梨酯-80、水”,且未使用使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标注成分的原料编码为C012的原料“聚丙烯酰胺、C13-14异链烷烃,月桂醇聚醚-7”生产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批号:A20D13J01)(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203089)生产了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批号:A20D13J01)648盒,上述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批号:A20D13J01)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的化妆品。
其中,640盒作为成品入库成品仓库,2盒用于成品自检,6盒作为成品留样,2020年04月23日,当事人将640盒成品销售给深圳市三浦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2.86元/盒。2021年02月25日我局现场抽样4盒成品留样用于抽检,2盒成品留样用于当事人自检。2021年05月25日,当事人召回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批号:A20D13J01)582盒,其余58盒已售出无法召回,上述582盒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批号:A20D13J01)已被我局没收(《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1】787号))。
当事人2020年02月20日从吉安博锐香料油有限公司购进了丹皮酚(批号:191110)15kg。当事人技术部2020年02月26日申请领取了丹皮酚(批号:191110)0.23kg用于取样使用,实际的领取数量不是0.23kg,而是0.07kg,当时只是在领料单(记录编号:FQ/QR/SC-010)上做了修改,而没有同步在原料丹皮酚(批号:191110)的物料存卡进行修改。
当事人2020年02月29日领料使用了原料丹皮酚(批号:191110)0.16kg用于生产可美清痘美肤菁华霜(批号:20B29E01D),在可美清痘美肤菁华霜(批号:20B29E01D)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领料单上有记录,但是在原料丹皮酚(批号:191110)的物料存卡并未记录。
当事人对原料丹皮酚(批号:191110)的领料使用记录存在错记、漏记等情况,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批号:A20D13J01))行为的违法所得为165.88元,货值金额为1853.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稽查专函【2021】396号);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关于依法调查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有关问题的函》(药监妆函【2021】118号)及附件《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报告》(任务编号:HFX210007);4.现场笔录(2021年08月30日);5.询问笔录(2021年09月09日);6.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批号:A20D13J01)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批次生产记录、生产领料单(记录编号:FQ/QR/JS-008)、配料制作记录单(记录编号:FQ/QR/JS-012)及对应企业物料合规性评价一览表(记录编号:FQ/QR/JS-008);7.购销协议送货单;8.风雨深润保湿美白乳霜(国妆特字G20200294,生产批号:A21G22J02。)、布兰朵净柔脱毛膏(国妆特字G20180843,生产批号:A21E05C01。)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批次生产记录、生产领料单、配料制作记录单及对应企业物料合规性评价一览表;9.泊紫汀兰男士海洋劲爽醒肤水(生产批号:A21D17B01)、伊斯兰顿美颈霜(生产批号:A21D10B01)、SCHNAPHIL施奈芙乳糖酸精华液(生产批号:A21D20C02)、HRICH璀璨塑颜紧致眼霜(生产批号:A21D17D01)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批次生产记录、生产领料单、配料制作记录单及对应企业物料合规性评价一览表;10.原料订购单及送货单;11.原料丹皮酚(批号:191110)的物料存卡、使用丹皮酚(批号:191110)的所有产品的批生产记录、丹皮酚(批号:191110)的领料记录;12.原料VC乙基醚(批号:200015)、杰马BP(批号:20201103)、香精(批号:101843812)的物料存卡、领料记录;13.《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1】367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787号。);14.现场照片(20张)。
我局于2021年0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1〕86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该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批号:A20D13J01))及违法所得已进行没收(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1】787号),不再进行重复没收。
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综合上,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三、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批号:A20D13J01))的行为处以35000元罚款。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罚款 3.5万 元
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68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秧坎二路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秧坎二路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72134729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龚辉辉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5月2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3年08月13日 |
状态 | 注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