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3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业凯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900001416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钦洁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9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32号
当事人:广州业凯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AA67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村仁胜街87号(自主申报)(空港白云)
法定代表人:朱钦洁
2021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业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村仁胜街87号(自主申报)(空港白云)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化监2021-07-0127),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在留样室发现名为“采萃芦荟海藻保湿面膜”(批号:YK200306)的产品。当事人表示曾有生产、销售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名为“采萃芦荟海藻保湿面膜”(批号:YK200306)的化妆品。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报告》(No:化监2021-07-0127),并表示对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2月2日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采萃芦荟海藻保湿面膜”(批号:YK200306),共计划生产150盒,实际生产148盒,4盒作为留样,于2020年4月24日销售144盒,销售单价11.8元/盒,总销售金额为1699.2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699.2元,货值1746.4元。此外,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检验报告》(No:化监2021-07-0127)后,立即整改,拆包查找原因后,按公司不合格处理流程销毁了剩下的4盒不合格留样,我局不再对4盒留样没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生产批记录、销售出仓单以及销毁记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幅度进行处罚。
当事人构成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采萃芦荟海藻保湿面膜”(批号:YK200306)的违法所得1699.2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6796.8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8495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27日
罚没 8495 元
广州业凯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业凯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03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村仁胜街87号(自主申报)(空港白云)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村仁胜街87号A栋1、2楼A区,B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BAA67M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朱钦洁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19年01月2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1月2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业凯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