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31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真御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7432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邹异虎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0月1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313号
当事人:广州真御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63312618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9号306房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京药监稽函[2021]328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通报函》,2021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9号306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通报函中涉述的No.020-JALHG210141《检验报告》所检批次产品“一草道草本泥膏”(生产日期:2020/12/09,批号:Z2020120916,产品外包装上标示:一草道草本泥膏,生产方:广州真御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向西工业区六横路3号C、D栋5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77)。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邹异虎现场签收该检验报告,并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批次产品“一草道草本泥膏”(生产日期:2020/12/09,批号:Z2020120916)是其生产的产品。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12月09日生产上述化妆品60盒,于2020年12月15日全部销售给客户,已没有库存,无召回上述化妆品,上述化妆品销售价8元/盒,销售金额共计480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共计4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粤药监稽查专函[2021]706号《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京药监稽函[2021]328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通报函》、No.020-JALHG210141《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销售合同、销售订单、产品批生产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于 2021年9 月3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无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二、处罚款1920元(违法所得4倍罚款)。(罚没款共计:24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
罚没 2400 元
广州真御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真御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17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向西工业区六横路3号C、D栋5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向西工业区六横路3号C、D栋5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63312618T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邹异虎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17年04月0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2年02月03日 |
状态 | 注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真御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