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字[2021]48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凯佳(广州)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337001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许凯宾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0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字[2021]487号
当事人:凯佳(广州)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凯佳(广州)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0101MA9UXFKE3K
住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岗头大街40号自编陆层6021档
2021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凯佳(广州)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岗头大街40号自编陆层6021档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款名为“TREECHADA 防护喷雾”的产品。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上述产品,并在产品介绍页面描述该产品具有“防晒、美白”等功能,附有“SPF50PA+++”等字样。
经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开设有网店,店铺名称:TREECHADA凯佳专卖店,主要销售化妆品。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TREECHADA 防护喷雾”标签标示的委托方:泰国T&R999贸易有限公司,受托方:珠海市聚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096,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039164,该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不具备防晒、美白等特殊功效。为提升该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以达到提高销量的目的,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委托他人重新设计、制作了该产品的介绍页面,该页面描述“TREECHADA 防护喷雾”具有“防晒、美白”等功能,并附有“SPF50PA+++”等字样。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具有“防晒、美白”等功能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发布的“防晒、美白”文字内容广告,与该产品的实际情况不符,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含有“防晒、美白”文字内容的网页,共计支出250元。经核实,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局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4.当事人提交涉案产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检验合格报告和生产厂家证照资料;
5.当事人提交的涉案产品进货单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6.当事人提交的涉案产品在拼多多平台维护的广告费用单据;
7.我局向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8.当事人提交的《商品销售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和《情况说明》;
9.当事人提交的涉案产品在拼多多平台维护的广告费用单据;
10.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拼多多店铺后台取证涉案产品介绍页面照片5张;
11.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5张。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各银行代收罚款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601,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罚款 1000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