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1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1069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晓扬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11号
当事人: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15870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自编136号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法定代表人:周晓扬
2021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自编136号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2021CIH0753)、(2021CKH0711),检验结论均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及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GB/T24800.2-2009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了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名为“丹比卡儿童温和洗发沐浴露”(批号:OMS0801001)、“哆贝咔儿童优萃温和洗发沐浴露”(批号:AMS120605)产品的留样品,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报告(2021CIH0753)、(2021CKH0711),并对上述报告的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9日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丹比卡儿童温和洗发沐浴露”(批号:OMS0801001)288瓶,其中6瓶用于抽样检验,9瓶用于留样,剩余273瓶于2021年8月20日销售完毕,售价2元/瓶,总销售额为546元;于2021年6月8日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哆贝咔儿童优萃温和洗发沐浴露”(批号:AMS120605)308瓶,其中6瓶用于抽样检验,9瓶用于留样,剩余293瓶于2021年8月26日销售完毕,售价2元/瓶,总销售额为586元。综上所述,可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两款产品货值金额为1192元,违法所得1132元。此外,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已自行销毁了上述18瓶留样品,我局不再对18瓶留样作没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2份、生产指令单、销售记录以及销毁记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交申请书,内容大意为:目前面临原料涨价、停电停产等困难,企业利润微薄,希望能减轻处罚。
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是以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32项“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的;”规定的从重情形,也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8日生产的两款不同产品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经综合考量,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意见,继续适用从重幅度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丹比卡儿童温和洗发沐浴露”(批号:OMS0801001)、“哆贝咔儿童优萃温和洗发沐浴露”(批号:AMS120605)产品的违法所得1132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48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4913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05日
罚没 4.91万 元
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78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自编136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136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64015870C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周晓扬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1月0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1月0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