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4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0923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绍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42号
当事人: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08329135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
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101485)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的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送达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 “美琦诗染发膏-深梨木色”(批号:HL2101131401,规格:规格:90g/支/盒)被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报告》(NO:HC202101485)的检验结论显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对氨基苯酚,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2-甲基间苯二酚。当事人承认上述该批号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对《检验报告》(NO:HC202101485)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的“美琦诗染发膏-深梨木色”(批号:HL2101131401,规格:规格:90g/支/盒)可视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3日投料生产“美琦诗染发膏-深梨木色”(批号:HL2101131401,规格:规格:90g/支/盒)2009支。每支销售价格是1.68元;除了6支留样、3支用于化验,其余的在2021年1月17日销售2000支给上海客户,违法所得为3360元。 因销售时间过久,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3375.12元。
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留样室发现有上述该批号的留样品6支,在仓库未发现有上述该批号的成品,当事人表示无法召回已销售的上述该批号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留样品、生产记录、发货清单、《检验报告》(NO:HC202101485)。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一般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美琦诗染发膏-深梨木色”6支;
2、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
3、处以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336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如下: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罚没 3.34万 元
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39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08329135K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叶绍顺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0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04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