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字[2021]76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克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6670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程伟业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字[2021]765号
当事人:克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77660248
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222号601-39房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程伟业
经营范围:批发业
2021年8月25日收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克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来函。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8日、9月13日以及9月28日对克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叶彦文进行调查问话。执法人员就相关情况对其进行询问、调查、确认,逐步发现案件线索,并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222号601-39房的克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克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克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克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叶彦文进行调查问话。执法人员就案件相关情况对其进行询问、调查、确认,并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克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委托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60桶面膜,分别为克罗老师玫瑰嫩肤复苏面膜21桶、克罗老师火山泥深层清洁面膜19桶以及克罗老师绿薄荷补水面膜20桶,于2020年7月20日出仓。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以及6月28日四批销售给湖南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第一分公司共计52桶,分别为克罗老师玫瑰嫩肤复苏面膜21桶、克罗老师火山泥深层清洁面膜16桶以及克罗老师绿薄荷补水面膜15桶,共计52桶,单价均为57.3元,总计2979.6元。此三款产品均为国产普通化妆品。
因更换品名,此三款产品曾于2016年、2020年进行了两次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2016年的备案编号及品名如下:“粤G妆网备字2016090413 克罗老师玫瑰嫩肤复苏面膜”、“粤G妆网备字2016097849 克罗老师火山泥深层清洁面膜”和“粤G妆网备字2016097850 克罗老师绿薄荷补水面膜”。2020年的备案编号及实际品名如下:“粤G妆网备字2020121502 CRONUS克罗老师玫瑰水润补水面膜”、“粤G妆网备字2020118569 CRONUS克罗老师火山泥修护清洁面膜”和“粤G妆网备字2020111517 CRONUS克罗老师绿薄荷控油面膜”。但其销售给湖南熠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第一分公司的商品标签中显示的备案文号分别为“国妆备进字J2016090413”、“国妆备进字J2016097849”以及“国妆备进字J2016097850”。这三项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实际上并不存在。
当事人上述三款产品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克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叶彦文承认其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违法情形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商品采购单、商品标签图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克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伟业的身份证复印件、克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人叶彦文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普通化妆品备案文件、委托生产合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商品出仓单、商品发货单以及商品销毁照片。
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克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979.6元,并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克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罚没 2.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