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7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璇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8155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丽璇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2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78号
当事人:广州璇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911023
法定代表人:张丽璇
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夏花二路自编1号405房
2021年10月8日,我局根据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移送的线索发现广州璇莉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遂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双C图形+JAYJU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8月起,未经“双C图形+JAYJUN”(商标注册号:16422195号,第3类)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彤花秀”品牌面膜上标有与“双C图形+JAYJUN”商标近似的“双C图形+BABY PURE SHINING MASK”商标,至2018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时止,当事人已生产标有“双C图形+BABY PURE SHINING MASK”商标的面膜7900片(规格:10片/盒),已销售100盒,销售价为15元/盒,库存690盒,库存货值为10350元,货值共计为1185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侵犯“双C图形+JAYJUN”注册商标专用权面膜的违法经营额合计11850元。
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双C图形+JAYJUN”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李珍珩;LEE,JIN HYUNG,注册证号是:第16422195号,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使用的“双C图形+BABY PURE SHINING MASK”商标,与“双C图形+JAYJUN”商标均为上下结构,虽然下方英文字母不同,字数不等,但与上方“双C图形”组合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和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附案证实。
2021年11 月12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三(知识产权保护类(商标、专利))》第五条的一般情节和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双C图形+JAYJUN”注册商标专用权面膜6900片(规格:10片/盒);
三、罚款人民币76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罚款 7.6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