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9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18943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董业春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90号
当事人: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TG09R;
法定代表人:董业春;
2021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蓝穗二横路3号101房“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12月2日生产化妆品“喜膜鱼子酱弹力紧致面膜”弹力紧致面膜”(规格型号:30ml×10片,批号:XY20201202,标注生产企业: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300盒,该产品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1A09180),“菌落总数”项目超标,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结果不符合规定,即该公司生产了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该公司生产上述产品后,用于留样3盒,用于出厂检验2盒,邮寄客户作为样品1盒,2021年3月22日销售给客户210盒,销售价格为6.2元每盒,共销售了1302元,2021年7月30日被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4盒。2021年10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仓库库存的80盒和留样室发现上述产品3盒予以扣押。经核算,上述产品的总货值为1860元(300×6.2=1860元),违法所得为1302元(210×6.2=1302元)。
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专门用于生产上述违法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生产经营资格有关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证实受委托人配合调查的合法身份;
(三)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A09180),证明被抽检产品“喜膜鱼子酱弹力紧致面膜”(规格型号:30ml×10片,批号:XY20201202,标注生产企业: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被检出“菌落总数”项目超过标准,结果不符合规定;
(四)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喜膜鱼子酱弹力紧致面膜”(规格型号:30ml×10片,批号:XY20201202,标注生产企业: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时间、数量、货值和违法所得。
(六)《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送货单》(单据号NO:XY-20210328)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违法产品的数量,单价。
(七)当事人出具的“喜膜鱼子酱弹力紧致面膜”(规格型号:30ml×10片,批号:XY20201202,标注生产企业: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违法产品的时间、数量。
(八)当事人出具的对违法产品的召回资料,证明当事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进行了召回,但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喜膜鱼子酱弹力紧致面膜”弹力紧致面膜”(规格型号:30ml×10片,批号:XY20201202)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1A09180),“菌落总数”项目超标,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结果不符合规定,即当事人生产了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的“喜膜鱼子酱弹力紧致面膜”(规格型号:30ml×10片,批号:XY20201202,标注生产企业: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83盒;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1302元;
三、罚款人民币:37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罚没 3.83万 元
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47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蓝穗二横路3号101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蓝穗二横路3号101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JTG09R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董业春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2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8月2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