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字[2022]1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美粧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40003172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柯嘉洲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1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2]10号
名称:广州市美粧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莞村民委员会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03540N
法定代表人:柯嘉洲
根据流通领域抽检线索,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31日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莞村民委员会1号的广州市美粧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维芙秀薄纱两用粉饼”3盒、“憶自美快妆造型水笔”1个、“魅神天然蜂胶秒护唇膏”7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及“超级魔幻蜜粉”、“魅神棉柔直液水笔”、“憶自美阳光甜椰润唇膏”、“憶自美3度造型睫毛膏”、“憶自美自由控直液水笔”、“憶自美不粘杯美唇膏”、“憶自美埃菲尔艺术眼线液”、“憶自美大眼印象黑密扇睫毛膏”、“憶自美大眼印象黑旋丰睫毛膏”、“憶自美大眼印象绝配造型睫毛膏”、“憶自美纯美凝采眼线胶笔”、“憶自美炫彩流星丰润莹彩口红”、“憶自美亲密无间睫毛膏”、“维芙秀薄纱双用粉饼”、“薄纱双用粉饼”、“24H恒妆棉控水笔”的生产、销售记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涉及的化妆品进行扣押,9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生产销售“超级魔幻蜜粉”、“魅神棉柔直液水笔”、“憶自美阳光甜椰润唇膏”、“憶自美3度造型睫毛膏”、“憶自美自由控直液水笔”、“憶自美不粘杯美唇膏”、“憶自美埃菲尔艺术眼线液”、“憶自美大眼印象黑密扇睫毛膏”、“憶自美大眼印象黑旋丰睫毛膏”、“憶自美大眼印象绝配造型睫毛膏”、“憶自美纯美凝采眼线胶笔”、“憶自美炫彩流星丰润莹彩口红”、“憶自美亲密无间睫毛膏”、“维芙秀薄纱双用粉饼”、“薄纱双用粉饼”、“24H恒妆棉控水笔”、“魅神天然蜂胶秒护唇膏”、“憶自美快妆造型水笔”、“魅神魅黑眼线笔”、“盈柔双效眉粉”、“魅神焕颜眉眼造型笔”、“魅神舒柔凝采眼胶笔”、“凝采焕彩BB肌底霜”、“憶自美大眼印象绝配造型睫毛膏”二十四款产品未进行相关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上述涉案产品货值为8354元,违法所得8335元。同时,当事人的上述产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我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如下:
证据1、广州市美粧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柯嘉洲身份证复印件、美嘉(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柯嘉康身份证复印件、韦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3、《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各1份;
证据4、《询问笔录》4份;
证据5、《证据提取(复制)单》15份;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产品销售记录》《出库单》《产品入库单》《生产记录表》资料1套;
证据7、当事人提供的“魅神”、“Meison”、“憶自美 ELSSME”、“忆自美 ELSSME”四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授权书》各1份;
证据8、当事人提供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截图7张;
证据9、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及美嘉(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回复材料各1套。
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局于2021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告字(2021)第4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二)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和责令当事人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维芙秀薄纱两用粉饼”3盒、“憶自美快妆造型水笔”1个、“魅神天然蜂胶秒护唇膏”7个;
3.处违法经营化妆品货值4倍罚款33416元;
4.没收违法所得8335元。
罚没款合计41754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05日
罚没 4.18万 元
广州市美粧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美粧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199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莞村民委员会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莞村民委员会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95503540N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柯嘉洲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8月0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0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美粧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