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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字[2021]75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比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50001757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德明
违法行为类型广告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1]750号


当事人:广州比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3323769
法定代表人:周德明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27号十二至十六层(部位:15层1504室)
成立日期:2015年02月16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零售业

2021年11月5日,根据国家总局广告监测平台转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案发,在微信公众号(QIMU 栖木宣传号)《昼夜双生水,让你在秋冬也能拥有水嫩Q弹肌》文中对产品昼夜双生水使用含有“促进受损血管神经细胞的生长和修复,回复皮下毛细血管细胞活力”、“...修复受损肌肤屏障,提高皮肤自身免疫力”等广告用语。广告内容虚假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广告费3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1年11月2日,广州市市场监管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
证据2、2021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各1份,《广告图片》5份,《证据提取(复制)单》3份;
证据3、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明询问笔录2份;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各1份;
证据5、周德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局于2021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建议告知书》【穗花市监告字〔2021〕4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当事人使用上述广告用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此虚假行为持续近3年,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一般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此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4倍14000元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罚款 1.4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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