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2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欧姿蔓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6864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凤彬 |
违法行为类型 | 综合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1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20号
当事人:广州欧姿蔓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7361670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三路44号佰科工业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凤彬;
2019年9月5日,我局根据日常监管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假冒伪劣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并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的涉嫌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N18K香氛滑溜溜丝滑素30瓶、薇丝倩?闪柔滋养顺滑洗发乳68瓶、焕活水润修护洗发露40瓶、莹白保湿弹簧素73瓶、沙龙香薰纯露深层护理发膜252瓶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30瓶N18K香氛滑溜溜丝滑素标注了“委托方:广州市多珍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F座102号之二,被委托方: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路夏良三社工业区6号,生产许可证:XK16-1089800”字样。当事人生产该产品时伪造了生产许可证,假冒了广州市多珍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当事人生产的40瓶焕活水润修护洗发露标注了“广州市多珍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灌装),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路夏良三社工业区6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429”字样,当事人生产该产品时冒用了生产许可证,假冒了广州市多珍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当事人生产的73瓶莹白保湿弹簧素标注了“委托方:广州市多珍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美发专区)北座B9号,被委托方: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岭西路7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15”字样。当事人生产该产品时冒用了生产许可证,假冒了广州市多珍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当事人生产的68瓶薇丝倩?闪柔滋养顺滑洗发乳标注了“多珍日用品(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旺角烟厂街19号兴发商业大厦21楼01室,被委托方: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路夏良三社工业区6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429”字样。当事人生产该产品时冒用了生产许可证,伪造了多珍日用品(香港)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冒用了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当事人生产的252瓶沙龙香薰纯露深层护理发膜标注了“丹妍(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一保三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一社夏园工业区自编2号,生产许可证:XK16-1087193”字样。当事人生产该产品时伪造了生产许可证,伪造了丹妍(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一保三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因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均未销售就被我局依法扣押,涉案产品货值以当事人提供价格单计算,其中N18K香氛滑溜溜丝滑素2.5元/瓶,焕活水润修护洗发露2.2元/瓶,莹白保湿弹簧素1.8元/瓶,薇丝倩?闪柔滋养顺滑洗发乳2.2元/瓶,沙龙香薰纯露深层护理发膜2.8元/瓶,当事人生产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149.6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3、价格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当事人伪造了多珍日用品(香港)有限公司、丹妍(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一保三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
5、“多珍”、“托品”、“歌蔓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授权使用手续,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商标使用情况。
6、广州市多珍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化妆品。
7.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当事人假冒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生产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与生产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两项违法行为择一最重的生产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均未销售,未造成损害后果,且货值金额为1149.6元,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四:产品质量监管类(产品质量、计量、认证认可等)》第178条第1项“未产生损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违法商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的规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以及生产的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所列的假冒伪劣商品,违反了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规定,构成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N18K香氛滑溜溜丝滑素30瓶、薇丝倩?闪柔滋养顺滑洗发乳68瓶、焕活水润修护洗发露40瓶、莹白保湿弹簧素73瓶、沙龙香薰纯露深层护理发膜252瓶;
二、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05日
罚款 2000 元
广州欧姿蔓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欧姿蔓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04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三路44号佰科工业园1号厂房(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三路44号佰科工业园1号厂房二楼211、212,三楼,四楼401,五楼(自主申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97361670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郭凤彬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1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2月2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欧姿蔓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