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19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花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5753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韦朝轮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2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195号
当事人:广州花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191148277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村细松园工业区B3幢
法定代表人:韦朝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生产涉事批次“酵素香氛洗衣液”202瓶,每瓶生产成本为3.8元。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4月22日将涉事批次“酵素香氛洗衣液”202瓶以4.5元/瓶的价格分两次销售至其经销商江苏盐城仓燕。总销售金额为909元,获得利润141.4元。
2021年6月17日,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海陵区糖糖化妆品店经营的“酵素香氛洗衣液”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检验,规定污布的去污力项目不符合Q/GZHC001-201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编号:2021108F2802304)。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8日收到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1108F2802304),自述其后曾试图召回,但未能成功召回。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酵素香氛洗衣液”货值金额为909元(202*4.5=909),违法所得为14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1108F2802304),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酵素香氛洗衣液”为不合格产品。
5.生产记录、销售订购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2年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违法行为无从轻或从重处罚等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洗衣液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41.4元;
二、罚款1800元。
(罚没款合计1941.4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17日
罚没 1941 元
广州花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花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42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村细松园工业区B3幢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村细松园工业区B3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191148277R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韦朝轮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16年07月0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19年07月20日 |
状态 | 过期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花城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