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19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嘉洲樱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5862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杜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2月1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198号
当事人:广州市嘉洲樱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8179732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南街34号2栋
法定代表人: 杜力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萧筱植草面膜粉2号”(生产日期:2020-11-18)4812包,2包作为样品留样,6包用于出厂抽样检验,销售了4804包,单价为1.6元/包,于2020年11月25日销售完成,因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有“萧筱植草面膜粉2号”(生产日期:2020-11-18)的产品,我局对于当事人所诉的2包留样进行送检复检不予认定。上述不合格化妆品在上市销售前已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进行备案,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8217012。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检测报告》(No:(2021)SPTRH-CJ0062)后进行召回,于2021年12月31日共召回上述不合格化妆品1662包,被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进行扣押。经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5027.2元,货值769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4、“萧筱植草面膜粉2号”(生产日期:2020-11-18)的生产批记录、发货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5、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证明当事人在上市销售前已进行备案。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萧筱植草面膜粉2号”(生产日期:2020-11-18)进行扣押。
我局于2022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知道其产品不合格后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萧筱植草面膜粉2号”(生产日期:2020-11-18)1662包;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萧筱植草面膜粉2号”(生产日期:2020-11-18)的违法所得5027.2元;
三、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5081.6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20108.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18日
罚没 2.01万 元
广州市嘉洲樱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嘉洲樱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57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新科村田岭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南街34号2栋1、2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181797320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杜力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6月1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6月1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嘉洲樱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