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字[2022]8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10001280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胡晓春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2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2]81号


名称: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45152458
法定代表人:胡晓春
成立日期:2012年9月21日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或化学制品制造业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第四经济合作社16国道西旁自编6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44

2021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转办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确认《检验报告》(No:HZCY20210291)中所涉批次产品洪瑞凯茜染发膏(酒红色)(批号:KX0402/X)为其公司生产,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未按照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2日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洪瑞凯茜染发膏(酒红色)(批号:KX0402/X)10盒,至案发已经全部销售给南昌县新洪大聚商百货商行,我局根据南昌县新洪大聚商百货商行购进上述涉案产品5元/盒的进货单价,认定涉案产品货值为5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相关销售单据,且当事人称其未收取产品货款,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于2021年10月18日启用了召回措施,制定了召回计划,向客户发了召回通知函,进行了整改,截止10月20日客户反馈该产品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
当事人生产的洪瑞凯茜染发膏(葡萄紫)(批号:KX0928/X、使用日期/保质期:2023-09-27)、洪瑞凯茜染发膏(酒红)(批号:KX0105/X)因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分别于2021年3月19日、2021年10月9日被我局各处罚1次,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如下:
证据1.2021年8月30日,由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CY20210291)1份。
证据2.2021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
证据3.2021年10月21日,当事人的经理韩枝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受委托人韩枝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措施》、《召回计划》、《召回通知函》各1份。
证据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8.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门面、经营情况拍摄的照片制作的证据提取单4张。
证据9.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字〔202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字〔2021〕487号)复印件各1份。
证据10.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南昌县新洪大聚商百货商行是否曾向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染发膏产品相关问题的告知函》1份。
上述证据1由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证据2-8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韩枝签名盖公章确认,证据9由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据10由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局于2022年2月8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穗花市监告字〔2022〕第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希望能从轻处罚。
经复核,本局意见如下:当事人此次涉案产品为洪瑞凯茜染发膏(酒红色)(批号:KX0402/X),与前两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涉案产品洪瑞凯茜染发膏(葡萄紫)(批号:KX0928/X)、洪瑞凯茜染发膏(酒红)(批号:KX0105/X)并非同批次产品,不存在当事人所述的“对以上三批次产品的再次重新处罚”,且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法进行从重处罚。当事人提出对前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的罚款已履行完毕,属于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因此,本局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
对当事人未按照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从重处罚幅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15日

罚款 5

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44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第四经济合作社106国道西旁自编6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第四经济合作社106国道西旁自编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4515245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胡晓春
生产许可项目膏霜乳液单元(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0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