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1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0486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作武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12号
当事人: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550325X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连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周作武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HC202100661)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千寻魔术幻变BB霜1号”(批号:QXNJ016,限用日期2023/09/16)经抽样检验,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乙酯。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报告,当事人确认涉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备案的产品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并对现场发现的涉检产品留样6盒监督当事人进行销毁。
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厂长杨某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到我局江高所配合调查,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32),2020年9月12日当事人受广州千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千寻魔术幻变BB霜1号”(批号:QXNJ016,限用日期2023/09/16)1260盒(其中自检6盒,留样4盒,入库1250盒)委托加工费3.6元/盒,该产品备案成分中不含“水杨酸乙基乙酯”成分,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时将“水杨酸乙基乙酯”当作“聚二氧基硅氧烷”进行投料,于2020年9月25日以5.1元/盒交付,无法召回。2021年10月12日,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该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HC202100661),检验结论为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乙酯。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未按照已经备案的产品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6426元,违法所得为4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调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No:HC202100661)、生产记录、出货单、委托加工合同、成本核算表,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的产品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穗云市监处字【2021】1212号),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的产品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适用从重情节进行处罚。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的产品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本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违法事实清楚,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的产品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行为分别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二、罚款3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已经备案的产品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罚没 3.45万 元
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13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连路25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连路25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9550325X0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周作武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01月1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2年01月19日 |
状态 | 过期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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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