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1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合盛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7720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世文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1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13号
当事人:广州市合盛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2439724Q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新星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何XX
身份证号码:
2021年11月2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28日生产了“丹芝防晒露SPF30”(批号:21B28A58)产品564盒,其中4盒用于留样。当事人于2021年3月16日将560盒“丹芝防晒露SPF30”(批号:21B28A58)以4元/瓶的价格售出,销售额2240元。该批产品在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的《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CY20210767)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丹芝防晒露SPF30产品(批号:21B28A58),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二甲基PABA乙基己酯。由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涉案产品获批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31021)组织生产,导致该批次产品中含有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二甲基PABA乙基己酯成分。
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具、设备,生产原料和包装材料均已用完,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因涉案产品已被客户销售完毕,当事人未能顺利召回,未退还货款。以上违法所得2240元,产品货值22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笔录;4、现场检查照片;5、询问笔录;6、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7、销售单据;8、产品的生产批记录;9、情况说明;10《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HZCY20210767),《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31021)。
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按照从轻处罚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留样的4瓶批号为21B28A58的“丹芝防晒露SPF30”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已监督当事人现场予以销毁。
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
二、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22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04日
罚没 1.22万 元
广州市合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合盛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52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新星工业区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新星工业区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12439724Q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何世文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9月2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9月1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合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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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