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64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御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1371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坤沐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649号
当事人:广州御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0234073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大沥西路欧庄街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徐坤沐
身份证号码:43042219********37
2021年10月22日,我局在处理不合格化妆品线索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1年7月7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新疆卡拉卢卡商贸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卡拉卢卡海藻补水颗粒面膜(批号:YJK0327)”进行抽检,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HZ0098-JD),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卡拉卢卡海藻补水颗粒面膜(批号:YJK0327)”化妆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以下项目,其中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标准规定≤1000,检测结果:210000;检验项目: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标准规定≤100,检测结果:3800,结果不符合规定。报告结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2021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21HZ0098-JD)。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已无该批次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28日接到客户下单,于当日按单生产了卡拉卢卡海藻补水颗粒面膜20盒(规格:500g),生产成本为10元/盒,以11.5元/盒的销售价向客户销售了20盒,获得销售价款230元,获得利润30元,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上述20盒卡拉卢卡海藻补水颗粒面膜当事人已实施召回但无法召回。鉴此,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卡拉卢卡海藻补水颗粒面膜货值共为230元(11.5元/盒×20盒),违法所得为230元。当事人对被抽检的卡拉卢卡海藻补水颗粒面膜(批号:YJK0327)未执行成品检验及留样管理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笔录;《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HZ0098-JD);询问调查笔录;《成本核算表》复印件;生产记录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数量较少,履行了召回义务,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未执行成品检验及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化妆品出厂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和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执行成品检验及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执行成品检验及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限期10日改正,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3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限期10日改正,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30元;
三、对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2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罚没 2.02万 元
广州御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御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039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大布路27号1号厂房六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大布路27号1号厂房六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40234073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徐坤沐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12月2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8月2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御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