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0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狼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4747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俊鑫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08号
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西路景泰直街东一巷1号102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委托珠海市傲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了6瓶“缤逗美甲油胶底胶(平衡液)”,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上述化妆品为未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在抖音店铺“Camden卡莫登美妆”以16.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瓶“缤逗美甲油胶底胶(平衡液)”,剩余5瓶“缤逗美甲油胶底胶(平衡液)”被我局依法现场查获,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6.8元,货值10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出货单,销售数据截图,举报材料等。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数量和货值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未备案的5瓶“缤逗美甲油胶底胶(平衡液)”。
二、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三、罚款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备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罚没 5016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