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0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丝朗美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3212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喜珠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09号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21.32元;
二、罚款12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罚没 1.24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