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8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温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36009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新艳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88号
当事人:广州温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G6W5F
接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名称为“慕淇美玻尿酸诱惑无硅油洗发乳”的产品留样6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投诉举报函所附产品照片和订单信息,当事人称其确有生产过名称标识为“慕淇美玻尿酸诱惑无硅油洗发乳”产品。但这款产品使用的包材印制错误,产品实际名称为“慕淇美玻尿酸诱惑香氛洗发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134983)。执法人员对上述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生产标识名称为“慕淇美玻尿酸诱惑无硅油洗发乳”产品共847瓶,其中1瓶用于出厂自检,6瓶用于留样,销售840瓶,销售单价2.6元/瓶,销售总额2184元,产品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包装标识的成分与实际投料相比,少标识了“透明质酸”、“硝酸镁”、“氯化镁”、“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当事人涉事产品总货值2202.2元,违法所得2184元。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识名称为“慕淇美玻尿酸诱惑无硅油洗发乳”(生产批号:20230612,限使用日期:20260611,净含量:360ml)产品6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2184元;
三、罚款13000元。
罚没款合计15184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罚没 1.52万 元
广州温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温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04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九曲迳路第二经济社16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九曲迳路第二经济社16号自编A栋、B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RG6W5F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新艳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2月1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1月3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温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