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90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012505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许健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908号
2023年11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6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2023年3月7-13日期间,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的DR纤连蛋白修护喷雾(6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8,批号:DEC102202)的行为,构成了未按照备案资料裁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为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DR纤连蛋白修护喷雾(6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8,批号:DEC102202)197瓶;
2.没收违法所得2191.04元;
3.罚款12000元。
上述2、3项罚没款合计14191.04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罚没 1.42万 元
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275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三东大道铁山河路美东工业园V1栋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三东大道铁山河路美东工业园V1栋、18号-21栋三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050639072W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许健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8月0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4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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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